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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校車運營安全管理(細則)

    2012.04.30 -

    來源:韓國《道路交通法》

    作者:網絡

      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范圍界定:

      按照《小學和初中教育法》的規定,幼兒園、小學、特殊學校、依照嬰幼兒保育法所設立的幼兒保育機構、依法設立的補習輔導機構中,接送年齡未滿13周歲學生的機動車輛。

      車輛申請對象及要求:

      按照韓國國家行政安全部規定的11座以上的旅客載運運營車輛(兒童一人當作成人一名看);外形顏色為黃色;座椅安全帶必須適合兒童身體結構特點,可以自由調節松緊度;采用可自由升降活動式的下車口腳踏板,第一級臺階不高于30厘米,第二級臺階不高于20厘米。

      車前部和后部各安裝兩個紅色標志燈和兩個黃色標志燈,每分鐘閃動頻率在60到120次。

      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右前側擋風玻璃或右側車門處以及后擋風玻璃的中央靠下位置粘貼“兒童保護車輛”標志。前面標志的規格為長40厘米,寬15厘米;后面標志規格為長50厘米,寬20厘米。標志底色為青綠色,字為橘黃色,材料使用厚度為1毫米以上的新型透明立體有機玻璃。

      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特別保護:

      當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的雙閃燈亮起,暫時停車有學生上下車時,同車道后方車輛及其旁邊車輛均須自動減速暫停,待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啟動駛離,確認無學生安全事故隱患后,方可慢慢駛離。

      在未設置中央車道公共汽車專用線路或單行車道上,反方向車輛必須停車讓行或讓道給兒童上下學接送車輛,確認無安全事故隱患后,方可慢慢駛離。遇到標明“車內有兒童、幼兒搭載”的車輛,所有車輛都“不得搶先超越通行”。

      賦予校車可以使用公共汽車專用線路的權利。沒有明確標志的車道,校車可以優先通行。(摘自韓國《道路交通法》)

    校車運營 安全管理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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