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校車網
作者:校車
一.校車的術語和定義
1、校車:用于有組織地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2、幼兒園校車:用于接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上下學的校車。
3、小學生校車:接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4、中小學生校車:接送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小學生和初中生)上下學的校車。
5、專用校車: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或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校車;
二、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三、申請校車許可的程序
《校車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明確規定,校車由教育部門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分工審查、政府作出許可決定的模式。
1、申請。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四份)。書面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校車許可的函件;《四川省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核表》、符合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校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2、受理。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對待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書面申請,要對其提供的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查,同時還要對學校或幼兒園是否需要接受校車服務的情況進行核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初審意見的《校車使用許可審核表》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分別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3、審查。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認真對待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書面申請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對書面申請材料相關內容是否符合校車使用許可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對校車駕駛人是否具備資格等進行審核確認。交通運輸部門應對校車服務提供者是否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等進行審核確認。若申請的載客車輛為專用校車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其是否通過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等進行審核確認。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將有審查意見的《校車使用許可審核表》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返回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4.公安部門審核回復教育部門 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來的征求意見材料后,審核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交的下列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行駛證;(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四)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五)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
5、查驗車輛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校車外觀標識等安全設備是否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機動車查驗規程》關于校車的查驗項目與標準的要求,審核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規定的,在《校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將有關資料送秩序部門。
6、公安秩序部門審核《校車查驗記錄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但申請人未按規定交驗機動車的除外。
7、、綜合審查。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回復的審查意見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并將有綜合審查意見的《校車使用許可審核表》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
7、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的審查意見,認真進行審批,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的綜合審查意見之日起,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并將有審批意見的《校車使用許可審核表》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包括對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材料,分別返給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盡快將本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意見轉達給申請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
四、 校車標牌核發流程
1、 申請校車標牌。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批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持《校車使用許可審核表》、政府的批準意見和相關材料向市(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領取時應當填寫表格,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
(五)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2、審核制作校車標牌公安交通管理車管所應當在收到校車標牌申請后,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從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核發校車標牌。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核對行駛證上記載的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對不屬于專用校車的,應當在行駛證副頁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3、校車標牌的有效期和安裝要求: 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與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安裝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4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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