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高星
>>車輛
每半年安檢一次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校車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等事項。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相關標牌、標志。
>>司機有酒駕記錄禁開校車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首先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校車司機還得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行駛載生校車享路上優先權
遇交通擁堵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并且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
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對違法違規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乘坐指派專人全程照管學生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隨車照管人員應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責任不避讓校車將被罰200元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律處200元罰款。這一罰款的最高額度不及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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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條例 誰來提供校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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