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高星
馬雷軍提醒,在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加強四方面的工作。
首先,雖然這次修改強調了縣級政府的強制性義務,但是沒有規定是誰來提供校車服務。所以有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將校車工作推向市場,將校車市場化。這樣做對于政府來說管理省心,不用擔心經費投入,也容易推卸事故責任。但是這樣的做法對于發展校車工作并不好,也會加大學生家長負擔。馬雷軍認為,校車工作的發展趨勢應該是由政府來成立校車公司,或者政府買單購買校車。
其次,目前條例中雖然規定了資金投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擔,但是具體辦法是怎么樣的,錢到底有多少,怎么樣去落實,都要打個大大的問號。“今年教育經費占GDP4%的目標雖然要達到,但是教育上需要花錢的地方又很多,如果要強化政府對于經費的保證,還需要進一步增加資金投入。”
第三是有必要解除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過重負擔。馬雷軍指出,現在很多學校校長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責任,很多時候是學生家長雇用非法車輛,學校勸了很多次無果,事發后交管部門卻處罰了學校。這一現象如同緊箍咒,只有解除了負擔,才能調動他們發展校車的積極性。
最后還是需要加強監管,使得條例不只是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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