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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實施遇到的問題

    2012.04.08 -

    來源:來源:華夏時報

    作者:李邈

      3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此前《條例》曾牽動各方神經,引發全民討論。

      此次通過的《條例》中,國務院強調了有關校車的6個關鍵點:就近入學、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專人隨車、設定校車使用許可、通行獲優先權、明確法律責任。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然而,由于沒有公布全文細則以及技術指標,《條例》草案獲通過的消息甫一傳出,業界圍繞校車安全的衍生話題未少反增。

      浮出水面

      去年12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同時向社會各界征詢意見。

      一個月后,國務院法制辦對外披露,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隨后,即傳出最終施行的《條例》將于今年兩會后正式發布。

      在此期間,輿論曾圍繞“校車是否規定長鼻子”展開激烈討論,此番討論使彼時處于信息空白期的汽車業內激戰連連。

      直至今日,討論雖未終結,新話題卻如約而至。此次公布的《條例》給了外界更多的想象空間。換句話說,3月28日公布的《條例》更像是強調一種精神和所要貫徹的目的,并未發布《條例》細則出臺的具體時間。

      “由于牽涉各方利益,其中包括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各個客車企業,需要平衡的利益太多,肯定沒那么容易通過。”一位匿名的客車企業老總說。

      盡管如此,在《條例》公布兩天后,3月30日,交通運輸部部長李盛霖在內部會議上“傳達學習了《條例》精神”,并計劃從四個方面實施,即:大力發展城市公交和農村客運、在城市公交和農村客運線路的規劃、審批中加強與教育部門的溝通協調、提高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水平、有效實施“校車享有通行優先權”的規定。

      顯然,從《條例》目前所公布的有限信息中,交通部能第一時間的“配合”僅限于此。

      然而,在購車經費的出資方、校車運營模式、校車司機的資質、法律責任的明確等問題上,已發布的信息仍使校車安全話題在日后陷入混沌不清的局面。

      含糊不清

      在征求意見稿出臺前,北京師范大學袁桂林教授曾作為專家代表參與論證。他認為《條例》仍有不少亟待明確的地方。

      《條例》的第二條思路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

      在其看來,這條規定的出發點是對的,但主語并不明確。“縣級以上政府過于模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還包括省、市政府,一旦出現問題容易形成相互推諉的局面。”

      這樣尷尬的局面同樣出現在《條例》第三條思路中,即規定每輛校車必須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袁桂林認為,撇開上下學,校車的利用率過低,指派專人照管學生將增加本不盈利的校車成本。

      不僅是隨車人員,《條例》第四條思路中明確校車司機的資質要比一般客車司機標準更高,但目前一些城市客車司機的收入已達3000-4000元,“讓操作水平更高的司機駕駛校車,這部分資金誰來出?”

      袁桂林更傾向于將校車司機職業規范化,并列入國家固定職業類型,通過有效的激勵措施保障這一職業的發展空間。

      除此之外,《條例》第六條是所有思路中最難界定的,撇開政府而言,學校、校車、老師、家長、學生分別應該負哪些責任?而且不同年齡、不同群體的學生,標準也應有不同,究竟如何量化標準,是擺在政府部門面前的課題。

      事權管理成難題

      標準不清、責任不明、資金難出……《條例》中存有的這些疑慮還不是問題的全部,目前,讓政府管理部門最為糾結的是校車運營以及事權管理。

      今年2月初,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在內的多部委曾召開校車工作座談會,十幾個省市縣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席。

      此次會議主要討論了未來校車的運營思路,會議的基調仍然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最終討論的結果是“央地財政共同分擔”。

      去年8月,教育部曾主導欽點了全國6所不同地區的中小學校作為試點,其中政府的作用顯得舉足輕重。無論是政府責成專業公司運營,還是政府補貼社會公司或社會車輛參與運營,抑或是政府購置校車提供給教育部門,其中都離不開政府財政的大力支持。

      此次會議討論中,擬定對校車采購實現“央地分擔”的思路,即購車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運營費用主要由地方財政自行解決,但中央財政將對困難地區給予補貼。

      此外,多數聲音傾向于建立專門的校車公司,交給市場運作,而非地方教育局和學校。中國公路學會客車分會秘書長佘振清對《華夏時報》記者稱,“目前校車運營模式仍處于探索期,這就像一塊燙手的山芋,責任過于重大,導致沒人敢輕言管理,簡單地規定讓地方官員承擔責任,實際上也不公平。”

      上述表態也切中了《條例》實施的最大障礙,即監管部門在事權管理中存在的主語缺失。雖然國務院法制辦在起草《條例》的過程中起到了“帶頭大哥”的作用,但在《條例》的實施期,卻需要發改委、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等多個部委之間的聯動配合,這顯然需要更高一層政府部門從中斡旋。《條例》制定階段,由國務院法制辦斡旋多部委無可厚非,但《條例》出臺后,誰來接替國務院法制辦的牽頭角色,同樣引人關注。

      然而,由于涉及面廣泛,隨時可能觸碰社會的脆弱神經,導致校車安全一直陷入群策群力卻群龍無首的局面。《條例》如期推動的背后,實際上也給政府出了一道全新的課題。

      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多頭怨氣、避免互相推諉,校車的和諧之旅走的并不平坦。

    校車安全條例 校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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