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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學童校車交通事故頻發,《校車安全條例》也就被提上了立法的議事日程。
筆者童年的記憶,大抵很少有校車事故,因為很少有校車。
根據公安部的統計數據,十多年來,中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一直位居全球首位。“中國擁有全世界1.9%的汽車,引發的交通死亡事故卻占了全球的15%,己經成為交通事故最多發的國家。”(《財經時報》2007年報道)在這種惡劣的交通安全狀況下,學童和成人樣,共同承擔著道路交通的高風險。事故不在校車上發生,也會在其他交通工具上發生。說到底,不是中國的校車不安全,而是中國的道路不安全。校車事故頻發,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惡劣的直接表現和必然結果,而不僅僅是因為沒有校車立法。
12月11日,《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經國務院法制辦發布,而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家搞校車立法,當然是“立竿”之舉,但僅憑部新法,能否起到人們期望的馬上“見影”的效果,筆者對此是存疑的。
首先,又回到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現今很多問題,根子不在無法叫依,而在有法不依。根據國務院白皮書記載,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規706部、地方性法規8600多部。我們注意到,官方文件統計到“地方性法規”,就已經使用約數表達了,這還不包括部門規章、地方規章,以及事實上起著規范性文件作用的各類政策、通知、意見、綱要等等。“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覽”,在浩如煙海的法律數據庫中,又有多少規定得到切實有效的遵守和執行呢?
再以校車交通事故為例。從相關新聞報道來看,校車事故的直接誘囚,是超載,二是超速。難道現有的“交規”允許超載超速嗎?規定早就有了,違法者鋌而走險,執法者視而不見而已。12月中旬,公安部表態說要以“最高路權”為校車提供保障服務,反映了主管部門嚴抓校車安全的決心。“最高路權”到底是什么?所謂路權,簡單說就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公共道路的權利。早在古羅馬時代,龐培城的人們為了避免車馬與行人混行引發交通事故,便在些街道上將人行道與車馬道分開、并把人行道加高,還在靠近路口的地方砌起一塊塊凸出路面的石頭——跳石,作為指示行人過街的標志。在這樣的設計下,行人和車馬依據規則在道路上享有了不同的權利,這便是路權的雛形。在今天的交通規則下,諸如綠燈可以通行,直行車輛優先于轉彎車輛,公交車有權使用專用車道等等,也是路權的體現。誰擁有“最高路權”呢?這個問題難以回答,因為享受權利必然以承擔一定的義務和限制為前提,路權是所有交通主體互相讓渡、妥協的結果。比如說,行人有斑馬線上的優先通行權,機動車必須減速讓行,但同時行人也承擔了義務和限制,那就是橫穿馬路必須走斑馬線。可見,路權這個東西,很難說誰的是“最高”的。
有種車輛享受優先路權,大概誰都不會有意見,那就是執行緊急救助任務的車輛。救護車、消防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優先通行,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如果有“最高路權”存在的話,也應該由這些特種車輛享有。而校車是運送孩子們上下學的通勤車,盡管孩子非常重要,總不見得讓救護車、消防車為校車讓路吧。可見“最高路權”的說法,有失嚴謹。況且,路權規則的制定,不但要考慮公平,還應考慮效率。以目前各個大中城市早晚高峰時段的交通擁堵狀況,是否有條件給子校車“最高路權”,甚至像國外一些地方的做法那樣,校車靠邊停車時后方所有車輛禁行,等校車下客完畢再恢復通行,筆者認為都需要三思。
我們并非不需要校車立法,但校車安全的實現,不可能通過一部立法一蹴而就,一“部”到位,也不可能通過運動式的短期治理取得成效。我們需要做的,是用更科學、更細致、更踏實、更長效的管理,讓孩子得以安全、快樂的生活,不僅在校車里,而且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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