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網絡
為加強我重慶市中小學及幼兒園校車的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相關法規并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校車是指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分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第二條 校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學校自備校車必須按規定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除外);新購自備校車必須購買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專用校車;租用社會車輛時,必須租用有運營資質且符合非專用校車標準的客車,并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嚴禁租用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等不符合專用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且未辦理非專用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校車必須放置統一標準的校車標牌,標牌的使用單位、發證日期、有效日期、駕駛人姓名、運行路線、準載人數、照管老師等內容與實際相符。
第三條 校車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齡在55周歲以下;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并取得相應車型的從業資格證;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未出現超載20%和超速50%違法行為及酒后駕車的行為。
第四條 加強校車維護保養,校車必須每天例檢一次,每月保養一次,每季度二級維護一次,并建立臺賬。
第五條 區縣教委必須每月組織一次校車駕駛人員交通安全學習。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為校車駕駛人集中安全學習時間。由區縣教委分管安全的領導負責商請公安、安監、運管等部門負責同志一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臺賬。
第六條 值班校長、園長必須每天對校車出入校、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每周上網查詢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情況,凡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未消除、違法積分滿6分的,必須調整下車,并做好相關登記臺帳。學校、幼兒園強迫或放任校車發生超速、超員、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相關部門查獲屬實的,公辦學校校長、園長就地撤職,民辦學校、幼兒園停業整頓,整頓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七條 隨車照管老師每次跟車必須清點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超速、超員、亂停靠上下學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凡不履行制止、報告、監督和糾正職責的,學校、幼兒園必須立即解聘當事照管老師。
第八條 嚴禁車況不良、超員、駕駛人資質不合、校車證件不齊、照管老師未到位的校車上路行駛。凡校車發生超速、超員、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學校、幼兒園必須立即解聘自備車駕駛人員,必須立即與租用車輛單位解除租賃合同。
本市范圍內所有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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