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工信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校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保證專用校車生產一致性,提高專用校車產品安全性能,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校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校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專用校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GB 24407-2012《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義的,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幼兒或學生的校車。
第二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專用校車產品類別,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實施分類管理。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
專用校車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輕型專用校車和大中型專用校車,具體見《專用校車產品劃分表》(附件1)。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按生產方式分為整車類生產企業和改裝類生產企業,其中改裝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承載式車身的專用校車產品。
第四條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具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整車類客車或改裝類客車生產資質,且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
(二)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及條件,并有同類客車的生產業績。
(三)具備必要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四)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五)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前款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簡稱《準入條件》)。
本規則發布前已按《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公告)通過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考核的客車企業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時,可適當簡化考核內容,不再考核重復條款。
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可以適當簡化,具體見《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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