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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11〕53號),切實保障廣大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校車服務基本要求
㈠明確校車服務基本原則。《條例》頒布實施后,我省“學生用車”將統一使用“校車”名。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入學”依次優先原則,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地制宜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服務方案實施的時間和步驟,合理提供校車服務,要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
㈡規范校車服務提供方式。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司管理、市場運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要通過成立專業校車服務公司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提供校車服務;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原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并提供校車服務的個體經營者,應全部納入校車服務公司或客運企業規范化管理。
㈢確保過渡期交通安全。根據《條例》規定,《條例》實施允許存在過渡期,我省初定過渡期為6至8年。過渡期內,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先行制訂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并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制度。
過渡期內,凡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各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對在過渡期內仍可以作為小學生、幼兒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的管理,使校車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㈣逐步提高校車安全性能。根據《條例》規定,過渡期內,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它載客汽車參與接送學生。其中,納入專營模式管理的車輛要逐步更新為符合《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2012)要求的車輛,2013年5月1日后,新購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時,必須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第241批及以后)中選購;納入客運模式管理的,可以使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要求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在取得校車標牌后參與接送學生,但必須安裝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合格。
二、認真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和校車使用許可審批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切實做好校車駕駛資格和校車使用許可等各項工作。
㈠校車駕駛人駕駛資格許可。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市區(含開發區、高新區,下同)內的校車駕駛資格許可相關工作;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本縣校車駕駛資格許可相關工作。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條件和辦理流程、《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㈡校車使用許可。各縣(含縣級市)教育局負責本轄區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工作,對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轉送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匯總后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縣人民政府審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各市轄區教育局負責本轄區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的接收工作,對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所在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轉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匯總并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校車申請條件和辦理流程、《校車標牌領取表》見附件2。
對符合條件,經過批準的,核發校車標牌,簽注校車類型、號牌號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停靠站點、核載人數及有效期。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過渡期內非專用校車接送學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相關條款規定,幼兒使用時按座墊寬每280mm核定一人,小學生使用時按座墊寬每350mm核定一人兩種情況重新調整核載人數,并在校車標牌上簽注。
校車標識、標志燈、停車指示牌分別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按國家標準《校車標識》(GB24315-2009)及其第1號修改單,校車標志燈(GAT1004-2012)、校車停車指示標志牌(GAT1005-2012)規定的樣式落實,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查驗。
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㈠加強校車管理機構力量。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等工作,各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抽調專門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班子,明確各自職責,全面掌握當地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研究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確保校車安全。要加強市州、縣市區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力量,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專門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安排專項經費。
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機制。各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書面通知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生接送車輛的車主,督促其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督促校車駕駛人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許可。從2013年春季開學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方可提供接送學生上下學服務;不符合條件的,要責令停止接送學生。
各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及時掌握校車基本信息和動態信息,做好正確預防和處置,為切實優化校車運營環境提供信息支撐。要督促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時掌握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乘坐校車學生以及校車運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建立相關信息臺賬和學生乘車檔案,并將有關基本信息報送主管部門,由所在地縣級校車管理工作辦公室匯總,建立基礎數據庫,并逐級上報省校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㈢實現校車管控智能化。各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監控系統、安裝監控平臺,實現學生人數上下車統計、車內實況、校車行駛位置、校車車況等信息監控,并實行實時監控,力爭2013年底全省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實現智能化。
四、嚴格落實校車安全服務和管理責任
㈠強化校車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和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應當做好校車的日常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做好照管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照管人員要引導、指揮、維護學生上下車秩序,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要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制止駕駛人在飲酒、醉酒后或者身體嚴重不適情況下駕駛車輛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要核實學生下車人數,逐個登記確認,確定乘車學生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要做好與監護人之間的交接工作;在遇到突發事件時,必須按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校車服務提供者和主管部門上報情況,并做好學生安全轉移救護工作。
㈡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和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學校要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學校深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乘車意識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同時,要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廣泛宣傳,堅決拒絕乘坐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和摩托車,不斷提高家長的自覺意識和安全意識。各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指導、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組織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定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理和應急救援知識,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不斷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并向社會廣泛宣傳校車法規、制度,積極營造全社會自覺禮讓校車、關愛學生的良好氛圍。
㈢開展校車聯合專項整治。各地教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聯合專項整治,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停靠上下學生的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維護校車優先通行權。
㈣強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校車站點建設。相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籌下,加強對校車行駛路線的實地勘查,檢查道路交通狀況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狀況,排查安全隱患。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創造條件,完善農村道路特別是校車通行路段的安全標識、標線、防撞隔離墩等設施,加強交通安全防護。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動道路或交通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停靠站點,按照標準設立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創造校車良好的通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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