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tton id="aao42"></button>
    
    
    <rt id="aao42"><delect id="aao42"></delect></rt>
    <li id="aao42"><source id="aao42"></source></li>
  • 返回首頁
    歡迎來到校車網!
    首頁 動態 行業發展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20.08.19 -

    來源:來源:市司法局

    作者:

      海口市校車安全管理試行辦法

      (2020 年 7 月4 日十六屆市政府第 115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結合海口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和涂裝式樣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三條 市、 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校車服務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據相關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四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成立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會議召集人,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警支隊、市交通港航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和各區政府等分管領導組成。主要職能是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研究決定校車安全管理重大事項,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牽頭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標考核制度;

      (二)指導、監督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牽頭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四)建立校車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和錄入校車信息;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五)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校車使用許可申請;

      (六)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七)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依法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依法核發校車標牌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

      (二)審批、注銷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對校車駕駛人駕駛資格進行審驗;

      (三)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依法及時查處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定期向教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通報校車、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

      (五)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六)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合理規劃農村客運線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

      (二)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

      (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負責校車服務提供者登記注冊,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二)依法規范和維護校車市場交易秩序;

      (三)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

      (四)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市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條 學校可以自主配備校車,用于接送本校學生。

      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業;

      (二)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的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批準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的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20輛以上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的標準校車,以及400萬元以上實繳資本;

      (三)有固定辦公場地;

      (四)擁有公司負責人、財務、車隊長等必備的管理人員;

      (五)按照“一車一檔”的原則建立完善的校車檔案;

      (六)配備實時校車監控系統平臺;

      (七)有完善的校車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八)有與校車駕駛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按規定為其購買的保險。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批準從事校車服務工作的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申請從事校車服務工作辦理程序:

      (一)校車服務提供者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二)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勘查,并給出意見。

      (三)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聯合審查意見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從事校車服務工作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采用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服務提供者有關材料及安全管理責任書在接受校車服務前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校車進行實時監控并將記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監控信息,應當及時復制記錄,保存期不低于3年。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一)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材料: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含商業險在內的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分別送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三)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聯合審查意見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批準書,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校車標牌應當記載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后兩塊,分別放置于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風窗玻璃適當位置。

      第十六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專用校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七條 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注銷或者撤銷的,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 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校車標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確認車輛取得檢驗合格標志后,換發校車標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并書面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核發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匯總轄區內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書面通知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并書面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之日起,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憑證、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無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書面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對逾期未審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書面通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由其督促校車駕駛人參加審驗。在審驗通過之前,校車駕駛人暫停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學校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定期獲取校車駕駛人犯罪、吸毒、癲癇、精神病、傳染性疾病等涉及違法及駕駛安全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二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書面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記滿12分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條 在審核確定校車行駛線路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對相關的道路進行實地勘查,檢查道路交通狀況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狀況,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規范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志。

      第三十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整改到位并經過實地檢查確認,方可允許校車通行。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經過的道路經常發生機動車翻車、側滑、碰撞等情形的事故多發路段或者存在道路積水影響安全通行的,應當及時進行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道路施工單位應當按標準規范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

      第三十一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五條將校車標牌放置規定位置,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學校門前周邊道路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三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對于農村地區,校車停靠站點或者公共交通站臺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可以選擇在村口寬闊地點作為臨時停靠點,制作并懸掛簡易停靠標識和標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逐步完善校車停靠站點,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其他車輛不得占用校車停靠站點停車。對占用校車停靠站點的其他車輛,交通警察應當指揮其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停放。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規劃及建設單位應當科學、合理規劃校車停靠站點,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校車在公共交通站點停靠的,也應設立相應的預告標識、停靠站點標牌。

      新建、改造的城市道路,要把校車停靠站點的設置與公交站點的設置結合起來,在具備條件的地點可以設置港灣式校車停靠站臺。在公路路邊設置校車停靠站點的,應當選擇在視線良好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在用校車沒有安裝停車指示標志的,應當按照標準安裝設置停車指示標志。確實無法安裝停車指示標志的,應當配備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路邊停車時,駕駛人應當手持停車指示標志伸出窗外,學生上下車完成后收回。

      第三十五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六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不得跨市行政區域接送學生,不得在高速路上行駛,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在鄉鎮農村地區應受道路條件限制,應選用中型及以下校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七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對前款情形,情節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口頭警告后放行;適用簡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讓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交通警察發現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的,應當責令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立即安排具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配備有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駕駛人,必須共同簽訂校車行駛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所應負的職責。

      第四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低年級學生乘坐的校車,應當配備不少于1人的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必須全程隨車照看乘車學生。

      第四十二條 校車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制止開行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才能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在車上向學生宣講乘車安全注意事項,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各種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開。

      第四十三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四條 校車行駛前,校車駕駛人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加油站不得給乘坐有學生的校車加油。

      第四十五條 校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護人聯系,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車突發應急預案,落實安全行車預警機制,明確發生校車安全事故后的應急處理辦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自身職責應當加強校車管理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影響校車安全管理行為。根據需要,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委員會成員單位可以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對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校車 校車安全 海口校車
    校車網(www.ots2.com)版權及免責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本站"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校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www.ots2.com!"。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校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master@xiaoche001.com

    主站蜘蛛池模板: 西盟| 德令哈市| 广南县| 乐安县| 周口市| 石林| 瑞昌市| 峨眉山市| 潢川县| 邵阳县| 珠海市| 从化市| 繁昌县| 玉环县| 金溪县| 禄丰县| 伊宁市| 若尔盖县| 柘荣县| 慈利县| 舟曲县| 澜沧| 太保市| 泰顺县| 冷水江市| 河西区| 麻阳| 富蕴县| 辽源市| 尚义县| 晋宁县| 怀远县| 盈江县| 沂源县| 巴里| 石嘴山市| 含山县| 通渭县| 兴义市| 思南县| 泰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