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汕頭特區晚報
作者:王開穎 通訊員 鐘丹敏
校車或客運車輛嚴重超員、超速行駛,再也不像以前那樣罰款記分了事,而是要負刑事責任。近日,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宗校車嚴重超員案件,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該校車司機陳某江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據悉,這是汕頭市首宗“校車超員入刑”案件。
今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左右,潮南交警大隊民警巡邏至潮南區峽山街道峽華路段時,發現一輛屬于潮陽區銅盂鎮某幼兒園的幼兒園校車有超員嫌疑,遂將該車攔停進行檢查。當車門被打開后,里面的情景令人大為震驚:狹窄的車廂內擠得密密麻麻,空氣十分渾濁,孩子們根本無立錐之地,靠近車門的孩子就站在司機身旁,沒有任何扶手和依靠物。經查,該車核載6人,實載27人,超員率高達350%。而且該車屬于小型普通客車,不具備校車資質,駕駛員陳某江(男,33歲,潮陽區銅盂鎮人)也無校車駕駛資格。民警立即控制車輛和駕駛員,迅速落實卸客轉運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陳某江隨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和逮捕,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辦案法官指出,針對當前校車存在的諸多安全隱患,《刑法修正案(九)》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范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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