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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原因分析]
1.各地頻現校車超載現象
接送車大多為面包車,往往幾十個孩子擠一輛車。
據了解,從江西的統計情況來看,目前統計在冊的中小學生接送車輛共611輛,其中273輛不在教育部門與交警部門監控之下,占總數的44.68%;而幼兒園幼兒接送車輛統計數為3926輛,其中1244輛屬“黑校車”,占總數的31.68%。
2.校車經營長期“入不敷出”
買車養車成本高,校車以校方租賃為主,難以規范。
據教育部門有關人士分析:一是政府買不起,由于教育領域支出在財政支出中比例較固定,依目前格局各級財政部門很難再對校車采購投入大額資金;二是公立學校和幼兒園養不起校車。目前公立學校和幼兒園的日常運轉主要依靠財政撥付的公用經費,現有公用經費水平只夠維持學校日常運轉,即使政府為學校采購校車,公立學校幼兒園也沒有多余的錢用于維護校車運行。
要么不辦校車,要么自己租賃,在這種狀況下,國家出臺的校車標準很難得到有力執行。
3.幼兒園校車立法缺失
今年4月公布的《校車安全條例》(下稱《條例》)幼兒園校車并不在《條例》的覆蓋范圍內。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曾提出“校車包括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幼兒或者學生”。不過,在最后的定稿中,校車范圍縮小為“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非義務階段的學前教育兒童,即幼兒園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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