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每日商報
作者:周文娟
近年來,全國各地頻頻傳來各種關于校車事故的消息,而國內基本沒有專門的校車保險,一旦事故發生,只能由政府出面來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這個情況,近期,有險企推出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及附加險,或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補市場空白。
險企推“校車險”
由于“奪命校車”事故頻發,2012年4月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正式發布。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中第十四條第五點的規定,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成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硬性條件。
為了滿足《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后快速增長的校車保險市場需求,作為對太平洋(601099)產險現有承運人責任保險系列產品的補充,近期,太平洋保險推出了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及附加險,為在校學生上下學時間,或者學校集體組織的校外活動需要使用校車接送時遇到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進一步提高了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的風險保障水平。
單獨投保統一投保均可
“根據產品的設計,這款保險的購買主體為校車服務提供者,主要包括學校、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城市公交企業以及專門的校車運營單位、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個體經營者幾個大類。”太平洋保險內部相關人士昨日向記者介紹,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為商業性保險產品,投保人既可以是符合規定的校車運營商,也可以是學校本身。
同時,該人士也表示,該險種既可以單獨投保也可以地區性統一投保,但地區性的統保需要在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引導下運行。
還可投保附加險
與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相似,太平洋保險此次推出的校車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覆蓋了被保險人在乘坐校車途中遭受到的人身傷亡,而不同的是,這款產品采用主險及附加險的形式,投保人還可以選擇附加險,后者可以涵蓋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等。
“校車承運人責任險的主要保障范圍是保險期間內,因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校車途中遭受人身傷亡,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時被保險人還可選擇附加學生在乘坐校車期間遭受的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附加駕駛員與隨車照管人員在隨車期間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等附加險內容。”上述太平洋保險的內部人士指出了這款產品最大的不同。
她還表示,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費率設置大大低于普通的承運人責任險等其他商業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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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讓校車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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