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中國保險報-中保網
作者:王小韋 王雨飛
校車安危問題關乎一個家庭的幸福,一個社會的和諧,一個民族的興旺,不可等閑視之,需要高度重視。以保險經營為抓手和切入點,從風險防范和管控的視角,研究促進校車安全管理問題,有利于提高保險行業車險經營能力,有利于提高校車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事故概況
據央視等多家主流媒體報道,今年5月9日上午8時59分,山東省某市城區隧道發生一起校車起火事故(下文稱“案例一”),事故導致該校車上的校車司機、隨車老師各一名和11名學齡前兒童共13人遇難。6月2日上午,相關政府部門召集了新聞發布會進行情況通報。通報要點:一是案件性質。通報稱,該事故是一起人為實施的放火案件,該車司機實施了這起極端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二是車輛情況。通報稱,事故車輛隸屬于公交集團,被學校租租賃用來接送學生,核載37人,案發時實載13人。三是司機狀態。通報稱,司機因為短時間加班費、夜班費接連停發,致使其工資收入驟減,心懷不滿實施放火行為。概括起來,此次校車事故并非一場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刑事案件。
針對此次事故的善后理賠問題,圍繞保險是否賠償,在保險業內引發爭議。(本文不涉及具體保險賠償事項,只作為一個案例進行分析。)
分歧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根據2015年新一輪商業車險改革后全國保險行業通用的、現在有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以下稱“《示范條款》”)第六條規定,結合案例一校車事故報案和消防部門出警的現場等“著火”表象,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進行賠償。根據《示范條款》第九條規定,對于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鑒于政府相關部門已經認定,該事故是由駕駛員故意行為導致,所以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宜通融賠付。并援引2011年11月16日發生在甘肅省正寧縣的校車事故(下文稱“案例二”),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88萬元。盡管該案例中校車存在超載、超速、占用對方車道逆行等情節,涉及的壽險、財險等保險公司仍然開辟“綠色通道”,積極開展賠償,處理善后事宜。
分歧根源
筆者從收集的大量校車事故案件中,選擇此次事故開展研究,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法律背景。為了規范校車管理、保障學生安全,繼2012年4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17號),山東省等多地省政府出臺了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校車管理的制度,填補了在國家行政法規層面有關校車管理的制度空白。在新的管理制度中,重要的創新舉措就是要求校車安裝具有定位功能的行車記錄儀,以便對校車運行實行實時監控。二是技術背景。現階段,伴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智能手機高度普及以及相應資費大幅度下降,降低了監控平臺和監控終端的建設成本,為監管部門加強管理校車管理創造了有利條件,為家長參與校車管理創造了契機。三是問責背景。近年來,對于發生公共事件的問責力度加大,案例一的校車事故如果安裝了具有定位功能的行車記錄儀,如果交通等管理機構校車監管平臺能夠正常運行并有人員值班,很有可能提前發現司機的異常舉動。四是經濟背景。在以往校車事故中,一般都是經濟落后地區的校車出險,因為超員、超載比較突出,而案例一中校車的質量、乘坐人數等指標明顯優于經濟發展落后地區,所以加強校車管理問題,既要注重校車“硬件”建設,更要重視“軟件”管理。綜合上述,從保險視角下研究校車管理問題,這個案例具有代表性。
一是合同條款不明晰。一般來說,保險合同大多采取格式條款,文本中大量使用專業術語,與日常理解存在偏差。閱讀格式化的保險合同條款,對于保險行業的專業人員以及律師、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上無障礙、有分歧。即使對于專業人士而言,對于個別問題,法官、律師之間理解也不一致,甚至懸殊。例如在《示范條款》中,第六條第二項列舉“火災”為保險責任,并未說明此“火災”是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而第九條第六項表述“保險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為了減少保險合同理解上的歧義,不妨進一步細化第九條第六項表述中故意行為的種類,避免產生分歧理解。
二是防控措施不突出。當前,在車險經營中存在的“重營銷,輕風控”的情況不容忽視,表現為保險公司承保以后,一般很少繼續主動聯系投保人了解風險變化,只有在出險以后才到現場進行查勘定損。在案例一中,如果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持續關注投保車輛使用性質變化;如果保險公司參與到校車監管平臺,實時對投保車輛的運行狀況進行監控,也許能夠提前發現司機的異常舉動。
三是協同聯動不密切。校車安全的風險管控,涉及學校、公安交警等多個部門或者機構,如果校車信息發生變化能夠在各機構之間進行順利銜接,也會減少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案例一中接送學生的事故車輛是學校租賃公交集團,其技術性能狀況、司機綜合素質是否符合校車的管理規定。
案例二中,肇事校車存在拆除座位、嚴重超員等情況,相關的學校、交警等在出險之前對此情況是了解的。按照校車管理準入前審核資料、準入后監管、退出機制等流程,校車監管也可以比喻成流水線作業。居于流水線上下游之間的不同機構和個人,也需要密切聯動,確保直接上下游之間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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