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源:紅網
作者:校車
又到上學季,父母沒時間接送的孩子們,坐校車上下學成了常態。如果校車管理流于形式引發意外,不管是學校還是校車司機都脫不了干系。記者昨日從寧鄉縣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被告某小學及校車運營司機陳師傅因落實校車安全管護制度不力,導致一年級學生小毅(化名)脫離管護在校門口發生交通事故,被判共同賠償學生經濟損失13.8萬元。
2014年3月的一天,小毅放學后被安排在學校食堂等候校車。學校本應按預定車次分批交接學生給陳師傅,再由陳師傅安排的隨車護導員組織學生有序上下車。那天學校雖然安排了管護教師,卻在執行管護、交接時流于形式,并沒有與校車運營者按車次分批交接學生,陳師傅也沒有安排隨車護導員護導學生有序上車,而是隨意湊足7人即運送一車。小毅因此沒有乘坐到校車,自行離校的他準備回家,出校門橫過公路時被一輛大貨車撞倒、碾壓受傷。事故造成小毅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98萬余元,經寧鄉縣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了小毅81萬余元。去年9月,小毅以學校、陳師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就未獲賠償的16萬余元起訴追索。
寧鄉縣法院認定,此案中學校與陳師傅未嚴格按照制度履行對學生乘坐校車的管護職責,導致小毅脫離管護又未乘坐到校車,自行出校發生交通事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等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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