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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校車不該排除在校車安全保障體系之外

    2012.05.07 -

    來源:來源:搜狐博客

    作者:熊丙奇

      國務院日前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并于4月10日在中國政府網上發布。這個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依循以人為本的原則,確立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為校車行駛畫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線”。 (新華網4月10日)

      對比正式公布的《條例》,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有一些明顯的變化。比如,征求意見稿的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而正式公布的條例的第二條則規定,“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很顯然,這意味著幼兒園幼兒未納入校車安全保障。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作出解釋的是,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這一制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這一解釋,很難讓人打消對幼兒園校車安全的疑慮。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校車安全事故中,農村幼兒園校車安全占很大比例。在一些農村地區,幼兒無法就近入園,也無法靠監護人接送上下學,解決這一問題,不是靠不把幼兒園校車納入保障范疇這一制度可以導向的——不少幼兒園面臨必須用校車接送孩子的現實問題。面對現實問題,政府部門合理的態度是,將幼兒園校車納入保障體系。雖然條例的附則有“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但幼兒園配備校車,將不在政府支持校車服務之列,于是很難獲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持,只有靠幼兒園自身的力量配備校車,或者把校車交給社會機構運營。由于投入保障不到位,此前發生的幼兒園校車安全問題,極有可能再次發生。

      其實,關于幼兒園校車是否納入保障體系這一問題,是存在很大爭議的。今年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征求意見發表意見,列出了10方面存在爭議的方面,其中第二方面就是“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 當時,法制辦歸納的贊成意見為,“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目前很多幼兒園已經購置了校車接送幼兒。”而反對的意見則有,“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包括舉辦鄉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為目的,為了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生了不少事故,對這種做法不應提倡。對確實需要乘車上幼兒園的,應由家長負責接送。”

      對比這兩方面意見,客觀而言,前者尊重實際,而后一方面意見,是忽視現實的。當然,各種意見能自由表達無疑是好事,而問題是,應該采取怎樣的方式來采納意見。按理,針對意見比較集中的意見,應該再次征求意見,以使決策更為科學、合理。但從目前情況看,有關部門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而方式只是“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眾所周知,校車保障范疇越大,政府部門的壓力就越大,站在政府部門角度,是完全可能采取能減少保障范圍,就減少保障范圍的。

      需要注意的是,出于同樣的責任認識問題,這次公布的條例,對于十分關鍵的校車資金問題,并沒有明晰。條例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那么,國務院財政部門何時才能制定出具體辦法?另外,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這里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指的是縣、地級市,還是省政府?主體都不明確,誰來負總責?

      所以,雖然有媒體稱條例為校車行駛畫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線”,但鑒于政府主導原則的落實,還存在投入責任界定問題,因此要讓這一條例得以實施,讓校車真正安全,還有很多路要走。

    幼兒園校車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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