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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詳解校車立法條例七大變化

    2012.04.20 -

    來源:來源:海都網

    作者:未知

      去年,重大校車事故頻發,幾位專家學者提議為校車安全管理立法,并開始草擬相關法案,其后,又參加國務院法制辦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組織的專家座談會,為校車安全條例的成形、完善和出臺做出不懈努力,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就是其中的一位。昨日,本報記者專訪了王敬波教授,請她詳細解讀條例的亮點。

      王教授說,從正式出臺的條文看,國務院最大限度吸取了民意。與草案相比,正式實施的條例在七個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使其更具操作性,為校車安全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變化1 幼兒園高中一般不提供政府校車服務

      條例界定適用范圍為義務教育階段,即服務對象界定為小學生和初中生,高中生和幼兒園不在其列。而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則包括幼兒園、小學和整個中學階段。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高中生的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而幼兒園的孩子自我保護能力又太弱,集體乘校車,風險太大,宜就近入學、家長接送。對此,王教授深為認同,她認為,幼兒園孩子的身體條件根本不適宜集中乘車,一兩個老師照顧車上幾十個孩子,監護能力會達不到安全要求,還是由監護人接送對孩子更好。當然,條例也明確規定,對于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幼兒專用校車,并遵循條例進行管理。

      變化2 優先路權更具體后車和相鄰車道必須停車等待

      王敬波教授說,條例比原草案更切合實際、更具操作性。比如在校車限速上,由籠統的一律60公里以內,改為根據路況,高速路上限速80公里,其他道路上限速60公里,冰雪沙塵等特殊氣象條件下限速20公里。

      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校車優先通行權問題,條例做了具體可行的規定,既保證校車的優先權,又盡量減少對城市公共交通的影響。草案規定,“交警遇到校車,應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上下學生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正式公布實施的條例將優先通行的特權限制在“遇交通擁堵”時,另外規定,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不用停車,但應當減速通過。條例還新規定,“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此外,條例延續了草案中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的規定。

      變化3 拒不避讓校車罰款從500元降為200元

      罰款是保障優先權的必要保障,對此,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王教授說,草案中規定的罰款額度是500元,表面上看是懲罰力度減弱了,但是,根據公安部的規章,違章事實簡單明確、罰款200元以內的可使用簡易處罰程序,200元以上的則必須遵循一般程序。簡易處罰程序對及時疏導交通、保證校車的優先通行權和交通的通暢更有現實意義。

      變化4 政府負總責家長社會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王教授說,條例同之前的草案比,責任劃分更明確,責任主體更全面。原草案與現條例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條例還明確了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并規定了違反條例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明確地方政府負總責的同時,條例增加規定,明確“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

      王敬波認為,孩子的交通安全問題,不是僅靠政府就可以解決的,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為學生營造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交通環境。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也必須切實承擔起義務,如遇到校車違法行為要堅決舉報。

      變化5 允許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王敬波認為,條例充分考慮了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如對于校車服務的提供主體,草案原來規定為“學校、城市公交和其他合法客運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條例根據國情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王教授說,在一些經濟落后的偏遠山區,成立有規模的校車運輸企業比較不現實。不能走極端,不能因為有校車出事故,就把校車都停了。與其因噎廢食,讓這些孩子失去校車,上學路更為艱難兇險,不如允許有條件的個體經營者,在政府的審核、監管和支持下提供安全的校車服務。

      變化6 隨車人員不一定非得學校派

      此前草案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據了解,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一些學校師資本就不足,不論校車是否由學校組織運營都要學校派老師,學校的責任太重,而且可能出現無人可派的情況。王教授說,條例聽取民意,修改為: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這意味著隨車人員不一定非得是學校員工。條例同時規定,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變化7 國標車過渡期由各地省級政府定

      此前草案規定,“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幼兒和小學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3年過渡期限曾引發激烈爭論,有人認為3年太長,會給政府留下不負責任的借口;有人認為太短,認為在條件不具備的地方推行專業校車不現實。

      對此,條例取消3年的明確表述,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規定過渡期。

      3年強制期限取消,有人擔心,一些地方可能會以省情為借口,拖延個三五年甚至六七年還在使用非專業校車。對此,王教授認為,條例總則已經對政府的責任做了明確界定,校車出事,政府要負總責,而且規定了相應的罰則,應該可以形成牽制力量。她認為,校車安全,不只是車的問題,校車的技術標準很重要,但管理制度更重要,管得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車禍。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校車立法 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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