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小競
12月20日16時許,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十大隊二中隊民警在轄區開展巡邏執勤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鄂B31***的中型專用校車正在接送學生,民警當即示意該車駕駛員停車,對校車的安全設施、隨車照管人員和駕駛員進行例行檢查。
檢查過程中,校車駕駛員都某支支吾吾,有意回避民警的檢查,當民警進一步核實相關證件時,卻發現該駕駛人未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經停路線行駛,且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民警對都某合并處以罰款3200元,記14分的處罰。
隨后,二中隊再次約談該校車所屬公司負責人,要求對校車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漏洞”進行整改,并作出相應處理。
鄂州交警溫馨提醒:各校車公司、學校要聘請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員更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不超速、不超員,確保孩子們的交通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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